序号 |
检验项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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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标要求 |
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|
检测方法 |
1 |
铅(以Pb计)
备注: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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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 |
袋泡茶剂
≤5.0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2.0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0.5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.02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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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7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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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5009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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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总砷(以As计)
备注: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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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 |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1.0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袋泡茶剂
≤1.0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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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740
|
GB 5009.11
|
3 |
总汞(以Hg计)
备注: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GB 16740表2的规定。液态产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不测总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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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 |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.02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.02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.02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袋泡茶剂
≤0.3
mg/kg
备注: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|
GB 16740
|
GB 5009.17
|
4 |
菌落总数
备注: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。
|
微生物 |
袋泡茶剂
≤3×104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3×104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103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3×104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3×104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103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(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)的产品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|
GB 16740
|
GB 4789.2
|
5 |
大肠菌群
备注: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。
|
微生物 |
袋泡茶剂
≤0.92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0.92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0.43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.92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.92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.43
MPN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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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7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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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3
|
6 |
霉菌和酵母
备注: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。
|
微生物 |
袋泡茶剂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50
CFU/g或mL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|
GB 16740
|
GB 4789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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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金黄色葡萄球菌
备注: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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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生物 |
袋泡茶剂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|
GB 16740
|
GB 4789.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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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沙门氏菌
备注: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表3的规定。
|
微生物 |
袋泡茶剂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其他固态和半固态保健食品(袋泡茶剂、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、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除外)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液态保健食品(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)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固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半固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
≤0/25g(mL)
备注: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.1执行。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,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该指数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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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740
|
GB 4789.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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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功效/标志性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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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化指标 |
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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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标准 |
企业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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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胶囊壳中的铬
备注:限明胶空心胶囊检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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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化指标 |
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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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 |
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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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检依据 |
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。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.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.4 食品安...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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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检要求 |
1.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。 2.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,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6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≥300g或300mL。对于微生物要求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产品,如饮料、乳制品、饼干等,抽样量不少于9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≥900g或900mL。 流通环节(包括商场、超市、药店、专卖店、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)抽...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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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应注意事项
1.样品的功效/标志性成分,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中有相应检验项目时才进行检验。 2.如样品的功效/标志性成分承检机构无检验资质,可出具风险监测报告。 |
判定原则与结论
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,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,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。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,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: 1.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,检验结论为:“经抽样检验,所检项目符合××××要求”。 2.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...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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